2013年2月24日星期日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鞍鋼股份: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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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17鞍鋼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鞍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  工具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等自律 規  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性責任,公司應當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  披露 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公司及其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  準確、完整、及時,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  個 別和連帶法律責任。個別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無法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或對此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第 四條 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投  資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投資者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五條 公司應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  公佈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  容:  (一)發行公告;   (二)募集說明書;  (三)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  (四)法律意見書;  (五)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首期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至少於發行日前五個工作日公佈發行文件;後  續發行的,應至少於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公佈發行文件。  1  第六條 公司最遲應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  站公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發行規模、價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應按以下要求持續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  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時間,上述信息的披露時   間應與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指定媒體或其他誠公開披露的時間保持一致。  第八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  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名稱、經營 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 合  同;  (四)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劃轉或  報廢;  (五)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或因賠償責任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且難以消除的;  (七)公司發生超過凈資產 10%以上的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債務超過一定金額,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 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  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十)公司做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  產程 序、被責令關閉;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場傳聞;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2  (十三)公司涉嫌違法 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  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  措施;  (十四) 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十五)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 保。  (十六)其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九條 第八條列舉的重大事項是公司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響  公司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均應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  站及 時披露。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履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  義務,且披露時間應與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指定媒體或其他誠公開披露的時間  保持一 致,並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有權決策機構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 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項發生並有義務進行報告  時;  (四)收到相關主管部門決定或通知時。   第十一條在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發生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情形  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 素:  (一)該重大事項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項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第十二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項後,已披露的重大事項出現可能對公司償債能力產  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在上述進展或者變化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  內披露 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公司披露信息後,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錯及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募集資金用途或中期票據發行計劃的,應及時披露相關變更公告,公告應至少包  括以 下內容:  (一)變更原因、變更前後相關信息及其變化;  3  (二)變更事項符合國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經公司有權決策機構同意的  說明;   (三)變更事項對公司償債能力和償付安排的影響;  (四)相關中介機構對變更事項出具的專業意見;  (五)與變更事項有關且對投資者判斷債務融資工具 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  重要影響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更正已披露財務信息差錯,除披露變更公告外,還應符合以下要  求:  (一)更正未經審計財務信息的,應同時披露變更後的財務信息;  (二)更正 經審計財務報告的,應同時披露原審計責任主體就更正事項出具的  相關說明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並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後的財務報告進行  審計,且 於公告發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審計報告;  (三)變更前期財務信息對後續期間財務信息造成影響的,應至少披露受影響  的最近一年變更後的年 度財務報告(如有)和最近一期變更後的季度會計報表(如  有)。  第十五條 公司變更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用途,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  露變更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變更中期票據發行計劃,應至少於原發行計劃到期日前五個工作  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若投資者認為變更事項對其判斷相關債務融資工具投資價值和投資風  險具有重要影響,可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  規程》 提議召開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變更已披露信息的,變更前已公開披露的文件應在原披露網站予  以保留,相關機構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更改或替換。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管理信  息披露 事務,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董事會秘書室為公司信  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  4   作。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為本部門、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務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對於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 董事會秘書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編  制定期報告草案;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  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 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對外公佈,其他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佈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  人知悉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立即書面報告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報  告董事 長;董事長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  臨時公告的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根據董事會的決定或決議實施對未公開重大信  息 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應當在編制完成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後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提交  主承銷商,並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  第四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  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和會計  核算的內部控制。  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應當負責檢查監督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保 證相  關控制規范的有效實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相關信息披露的傳送、  審核文件由董事會秘書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會秘書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  年。  第六章 媒體信息溝通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  5  會認可的網站或其他媒體進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報刊、互聯網等其他公共媒體上進行形象宣傳、新聞發佈時,  凡與信息披露有關的內容,均不得早於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可以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投資者、中介服務機構、媒體等  進行溝 通,但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違規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  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制度、擅自公開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或其他獲悉  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相關責任  人進行 處罰,並依據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交易商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與《公司章程》和《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發生矛盾或相  抵觸 時,按照《公司章程》和《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並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於 2012 年 11 月 16 日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並實施。  鞍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2 年 11 月 16 日  6(交易所)(來源:中金在線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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